12月28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国家储备粮库一科长收受回扣不入账的经济犯罪案,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宾晓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今年46岁的宾晓明,案发前曾任原株洲市面粉公司、湖南株洲宋家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现为中央储备粮株洲直属库)水电工程师、材料动力科科长、生产调度室主任。
1999年下半年,湖南株洲宋家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的面粉车间进行技术改造,在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三分公司方圆电缆桥架厂采购了一批桥架。时任材料动力科长负责桥架采购的宾晓明,从中收受方圆电缆厂业务员楚向东经手送的“好处费”人民币现金1万元整。不久,宋家桥粮库因建仓库需要,在株洲工学院机电设备厂采购了一批配电柜,由担任材料动力科长的宾晓明和职工董理负责采购,宾晓明从中收受株洲工学院机电设备厂的副厂长吴延辉经手送的“好处费”2.5万元,分给参与采购的董理4000元。
2002年4月,宋家桥粮库筒围库改造,从湖南株洲方圆实业有限公司(系方圆电缆桥架厂改制后的名称)采购了一批桥架,由升任生产调度室主任的宾晓明负责桥架采购。宾晓明从中收受对方业务员楚向东经手送的“好处费”人民币现金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宾晓明无视国有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退还了全部赃款和违法所得,是悔罪,可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