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已经收到贵报转投诉情况,且已调查了解该客户投诉情况。刘女士系2016年7月23日认购亚洲湾项目26-1-1504号房屋。对于该房屋我单位正常优惠折扣为11%,由于刘女士及先生多次沟通要求额外优惠,由销售经理向公司申请额外优惠,最终公司同意额外优惠其1%,刘女士所述的价格差异是属于折扣计算方式产生的差异。(即直接计算12%的折扣优惠和先计算11%的优惠后再计算1%的优惠,因我单位计算优惠的方式是后者,所以该套房屋两者之间会产生502元的差异),销售员在计算时应是已告知刘女士,两者之间的争议应该属于理解偏差。且该客户在7月26日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女士要求销售人员个人承担两种计算方式之间的价格差异实属不妥。
第一,我们的留学合同是依据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所以不存在委托人所说的“霸王条款”这一说法。合同首页的《特别告知》中明确说明:委托人承诺在签字前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合同文本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对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全面理解)。一旦签约,双方将完全按所签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我们公司是完全按照该合同认真履行相关责任的。br
如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申请的同时,又委托其他第三方申请或自行申请,所造成一切不利于执行本协议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退还任何已收费用,并视为本合同终止。因为是委托人闫钰自己违约在先,公司根据合同不退还任何已收费用。br
第三,关于委托人所投诉的内容“签订合同之后,津桥留学并未给我申请学校以及进行任何前期准备工作。”是胡乱所说,属于恶意投诉。我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之后,根据申请前期准备,为委托人闫钰做了以下留学工作:br
综上所述,我们公司已根据合同为委托人闫钰做了很多申请前期准备工作,委托人绕开我们公司自行申请其他院校,违反了合同条款在先,根据合同公司不予退款,不接受委托人对我们公司提出的投诉,希望消费者协报相关机构能够明查,阻止此种恶意投诉。br
非常感谢贵报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关心以及建议,本公司收到贵报转发的8月23号投诉的李先生文件后,立即致电李先生. 在沟通中得知李先生之前打过公司电话要求退卡,经理和办卡工作人员都承诺在李先生返还会员卡后退还800元。
经核实:唐女士投诉的邮件号码为cc912802091tw,于8月20日到达郫县西大街邮政支局,属窗口投交的国际包裹,该包裹面单上只有电话号码,无收件人姓名,短信通知13308****机主到西大街邮政支局领取邮件。因用户上班让其家人到网点代领,家人无任何证件,且记不往收件人电话号码,营业员请用户带上身份证复印件再来领取。接查询后联系1330*****机主,向其解释了邮件领取的流程和手续,8月24日下午其家人凭证件领取了邮件,对处理无异议。
经查,该邮件(NE)于8月21日到达中和投递部,投递员按规定当班电话联系收件人,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故投递部将该邮件做再投处理。8月22日收件人致电投递部查询,投递部将邮件情况详细告知。因其收件地址为天府软件园科技园区,园区近千余家公司,投递部为方便用户,安排投递员每周两次逐区逐栋逐层上门投递,所以投递部与用户预约好23日投递, 23日投递员上段投递期间较长导致手机没电,用户无从联系投递员而导致查询。接到用户查询,投递部立即电话联系收件人,收件人称已于23日收到该邮件,并对邮局该处理表示感谢且同意撤诉!8月25日17:20回访用户,用户对邮局的处理表示满意。
1.由于域名他当时只注册了1年的时间,且他使用了1年时间,注册时我们已经告知他是溢价域名,并且提供了3天的反悔时间,他并为反悔取消注册,所以注册费用我们不会退.
2.由于域名目前已经续费,我们可以退他续费费用149,在域名到期后,杨永亮自动放弃该域名,有我们公司回收该域名.目前域名到期时间是2016-09-18,该时间后域名归我司所有。